Article 33
In force在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非公路标志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