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线路保护与通行第三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路网运行、交通安全等需要,动态调整高速公路标志,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动态调整应当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