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线路保护与通行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赔偿。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