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