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故意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一)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二)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三)调换、伪造、变造通行凭证;(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五)冲闯收费站;(六)其他故意不交或者少交通行费的方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