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交、逃交、少交的车辆,在补交通行费前,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