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