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故意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

(一)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二)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三)调换、伪造、变造通行凭证;

(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五)冲闯收费站;

(六)其他故意不交或者少交通行费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