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或者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