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结构、功能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