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或者出现图案、文字灯光等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