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