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