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经审查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审查终止。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经沟通协调,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同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制定机关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