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经审查,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工作部门沟通,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有关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时限;有关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