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提出审查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