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提出审查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