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审查研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相关委员会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