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五十条有效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