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