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