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物业服务人等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