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