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管理,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