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六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有害垃圾处理管理制度,健全有害垃圾全链条收运处置体系,完善有害垃圾的规范化收集、运输、利用、处置措施,推动有害垃圾区域统筹处理。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