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五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