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推动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