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服装,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使用文明用语。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车辆进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