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时,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