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时,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