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用邮地址,并根据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