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审批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一)超过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三)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