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