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