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