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