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民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