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民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