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活动,但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