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及预警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从事生产经营的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