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公共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