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