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免费更换。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多收取的燃气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退还燃气用户,少收取的燃气费用由燃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补交,并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