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