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