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