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店外进行经营活动、堆放物品,店内未设置垃圾容器、排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