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广场、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