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考录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执法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