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