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查处情况,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