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