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