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督促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