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协助义务的行为提出书面行政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